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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佛山市财务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财务管理协会(Foshan City Financi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会员、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志于推动中国企业财务管理事业发展的机构或个人志愿组成,并经佛山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和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传播国内外企业财务最新知识与信息,推动佛山企业财务管理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佛山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善街一号三楼。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服务范围:

(一)提供最前沿的现代财务管理最新信息、最新政策及财务人才信息;

(二)培养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财务管理人才;

(三)为个人、企业提供财务管理相关的咨询、评估服务;

(四)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宣传,组织开展各类专业交流活动;

(五)促进国际(地区)间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交流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及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多不得连任超过两届,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健康发展负责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自缴费起,延续一年。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10000元/两年,副会长单位:7000元/两年,理事单位:4000元/两年,会员单位:2000元/两年,会员:(已获取IFM证书会员:1000元/两年;普通会员:2000元/两年)。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除用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9日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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