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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12种行为被禁止,关键在落实
发布时间:2012-5-9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有媒体报道说,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最近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用公款支付个人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都在12种被禁止的行为之列。

        从国企负责人12种被禁止的行为看,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约束和规范国企负责人的行为,诚可谓用心良苦。实际上,从行为构成上,这12种行为,都可以在刑法等法律中找到相应的罪种罪名。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这种行为,就是在构成犯罪的界限之前,在企业和监狱之间,为国企负责人又加了道拦索。

        当然,这道拦索起不起作用,管不管用,还有待其实施效果的显现。依据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反对腐败,反对“暂行办法”所禁止的12种行为,只靠发文件是绝对没有效果的。如果把中国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反腐败方面的文件罗列起来,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规定之细,绝无出其右者。但是,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把此类文件的“路数”摸得一清二楚,从而使那道道拦索都成了无用的摆设。

        以往一些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效果表明,如果一些规定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一禁了之”,而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公开透明且可监督的实施细则,那么,这些禁止性规定就势将形态虚设。甚至,这样的规定还会成为追究犯罪、适用法律的阻碍:在某些犯罪构成行为已经齐备的情况下,而只以纪律适用之。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如何实施,具体的操作细则如何,这些都与“暂行办法”的实际效果存在着莫大的关联。

        最近几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一些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是笑傲全球。但是,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并非是其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坐享优厚待遇,占有许多独特资源,最终却“自己挣钱自己花”。在刚刚结束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向美方承诺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实则就是使中国国企体现出“国有”性质之举

        严格国企的财经纪律,严格约束国企、尤其是中央直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花销,压缩国企的管理成本,扩大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所有这些都是使“暂行办法”起作用的应然之举。否则,就难免会出现陈同海那样的国企管理者。陈同海在中石化总经理任上,每月交际费用高达一二百万元。在监察部官员提醒其行为已经“出格”时,陈同海竟振振有词地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元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200多亿元。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如果不是因为受贿2亿元而“牵连”出其豪奢与挥霍的丑行,陈同海会否因为其“每月交际一二百万元”而去职,还真是个问题。

        最近两年中的“天价酒”、“天价烟”、“天价灯”和“天价名片”等丑闻,无不与国企相关。有鉴于此,国企主管部门出台《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实属必要。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实施落实。否则,这不过是在已有的文件统计中,又增加了一个数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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